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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远翠与朱华明、李春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翠,朱华明,李春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张远翠。被告朱华明。被告李春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翠与被告朱明华、李春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远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尚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