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远翠与朱华明、李春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翠,朱华明,李春桃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942号原告张远翠。被告朱华明。被告李春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翠与被告朱明华、李春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远翠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尚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