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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3754号原告:韦某某,女,1979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刘速,阜阳市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方丽,阜阳市颍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9年2月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江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冰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