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田法执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梁忠华与邓贵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忠华,邓贵华、梁建权、梁明现、邓志宝、李光文、梁玉明、梁玉光、梁民山、梁胜荣、梁胜明、梁宗贵、梁绍新、潘光胜、邓老大、邓大妹、梁玉伍、潘光荣、李结、梁小明、梁迷灯、邓东丽、梁胜生、梁云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田法执字第265号申请人梁忠华,农民。被执行人邓贵华、梁建权、梁明现、邓志宝、李光文、梁玉明、梁玉光、梁民山、梁胜荣、梁胜明、梁宗贵、梁绍新、潘光胜、邓老大、邓大妹、梁玉伍、潘光荣、李结、梁小明、梁迷灯、邓东丽、梁胜生、梁云心。申请执行人梁忠华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田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连带赔偿9726.24元,利息未计,受理费64元,其应缴纳案件执行费50元,各项共计9840.24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梁少达与被执行人邓贵华等财产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现在被执行人已经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4)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超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