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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符永发抢劫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符永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22号罪犯符永发。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永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3月14日止。罪犯符永发于2012年4月10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符永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符永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符永发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考核36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符永发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查明,罪犯符永发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徒刑的罪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符永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符永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杨丽审判员  王再燕审判员  傅 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