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5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刘道安与陈农、陈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安,陈农,陈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502号申请执行人:刘道安,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凤阳县××大队职员,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农,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陈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凤阳县××局职员,住址同上。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陈农、陈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刘道安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艳在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有工资收入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艳在凤阳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工资收入32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代理审判员 于文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新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