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市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袁义诉母长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义,母长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袁义,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委托代理人范永红,阿克苏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母长春,男,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义诉被告母长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已减半收取36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健审判��员李慧人民陪审员 庄春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