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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1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文兰与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兰,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1265-1号原告李文兰,女,1971年1月8日生,汉族。被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根喜,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兰诉被告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兰于2015年11月30日以因律师中途撤出,相关证据无法取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兰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兰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李文兰负担。审 判 长  韦 鹏审 判 员  石岩岩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王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