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李焕义、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李焕义,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汤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与德隆街西北角安阳义乌。负责人祁熙,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焕义,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法定代表人谢存军,该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李焕义、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的(2015)安中民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判令李焕义、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给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款800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调查,被执行人李焕义、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焕义、安阳市众志硅业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曙玮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 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