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即调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青岛方圆铜加工厂、马治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青岛方圆铜加工厂,马治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振华街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风臣行长被执行人青岛方圆铜加工厂,住所地即墨市环秀办事处王家庄村。负责人:马治山厂长被执行人马治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方圆铜加工厂、马治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案终止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06)即民二初字第819号民事调解书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