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执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李琦与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琦,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功执字第1597号申请执行人李琦。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黄海路249号中信物流科技园3号单体2层A024号。法定代表人王吉群。申请执行人李琦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10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琦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给付208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琦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琦尚未受偿的债权为208000元以及相应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李琦发现被执行人天津滨海天联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开劳仲字(2015)第109号仲裁裁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传明代理审判员  张红杰代理审判员  赵郡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