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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艾连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连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2948号罪犯艾连喜,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祁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艾连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11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艾连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艾连喜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连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