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7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788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11月12日出生。被告魏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丽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郝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