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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3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毅、王晓颖与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毅,王晓颖,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537号申请执行人王毅,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王晓颖,女,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贵山,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3537号申请执行人王毅、王晓颖与被执行人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等机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青岛合泰龙翔实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合议,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权利,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金或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林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