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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8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李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梅,李京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8587号原告李雪梅,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李京华,女,1976年12月26日,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梅与被告李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雪梅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雪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雪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雪梅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江文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潇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