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文鹏与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人事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鹏,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501号申请执行人宋文鹏,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攀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宋文鹏与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5)第7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文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劳人仲裁字(2015)第70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19663元,为申请执行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医疗保险费,依法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管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10日执行宁夏华润景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到期债权,扣划执行款209359.1元,已将10000元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宋文鹏。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本���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它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费195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银劳人仲裁字(2015)第7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邓佳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