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执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李俊宇与路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宇,路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交执字第00352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宇,男,1997年6月生,汉族,山西交城县人,现住交城县连家寨村,身份证号:1411221997********。被执行人路瑜,男,1976年3月生,汉族,山西交城县人,交城县天宁镇坡底村,身份证号:1411221976********。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交民(义)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本院(2015)交民(义)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35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万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