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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邹燕群与潘秀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燕群,潘秀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邹燕群。被执行人潘秀月,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邹燕群与被执行人潘秀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7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