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执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邹燕群与潘秀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燕群,潘秀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执字第743号申请执行人邹燕群。被执行人潘秀月,退休工人。申请执行人邹燕群与被执行人潘秀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乐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举证或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随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右执字第7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建华审判员 凌积坚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梁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