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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丽艳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余大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