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执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车志敏与张家勋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志敏,张家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苍溪执字第1108号申请执行人:车志敏,女,生于1974年1月18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陵江镇白鹤街26号。被执行人:张家勋,男,生于1963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亭子乡清河村一组。本院在执行车志敏与张家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部分移民补偿款已被本院执行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有一套生活用房亦被本院另案查封但依法不宜处置。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陶启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