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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芮光敏与黄锋桢、季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光敏,黄锋桢,季芳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1079号原告芮光敏。被告黄锋桢。被告季芳丽。原告芮光敏与被告黄锋桢、季芳丽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孟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3日,被告黄锋桢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由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1、2014年6月3日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黄锋桢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锋桢、季芳丽均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黄锋桢、季芳丽系夫妻关系,于2007年7月19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3日,被告黄锋桢向原告芮光敏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尚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芮光敏与被告黄锋桢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锋桢尚欠原告芮光敏借款2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及原告陈述为凭。被告黄锋桢、季芳丽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二被告共负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锋桢、季芳丽经本院依法传唤仍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锋桢、季芳丽归还原告芮光敏借款本金计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判员  张孟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