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汝执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桂红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红敏,张志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1148号申请执行人桂红敏,女,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志柯,又名张智珂,男,198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桂红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未能完全按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志柯抵押给申请执行人桂红敏的乘龙牌半挂车一辆(车牌号为豫C96386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占伟执行员  李小强执行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亚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