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周红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红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711号罪犯周红波。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周红波因犯故意伤害罪,且系累犯,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1)鄂州法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1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2015年11月9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周红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红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罪犯周红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周红波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且系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红波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无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