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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少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傅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少民初字第114号原告傅某,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沙县。被告姜某,男,汉族,1991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址沙县,现羁押于沙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傅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傅某以被告姜某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由,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姜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姜某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傅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颖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