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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柳与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柳,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2661号原告杨柳,个体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江苏路8号阳光花园。被告万利。原告杨柳诉被告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柳不能提供被告万利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万利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杨柳提供被告万利的送达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4元退回原告杨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明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恒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