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杨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孙晓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