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元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罗东飞申请执行杨学良、杨加林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东飞,杨学良,杨加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罗东飞,住楚雄市。被执行人杨学良,系武定县白路乡岔河村委会处拉毛村7号。被执行人杨加林,系武定县白路乡岔河村委会处拉毛村7号,系杨学良之父。本院在执行罗东飞申请执行杨学良、杨加林合同纠纷(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本案应执行标的46686.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学良、杨加林已经执行8000元,被执行人杨学良、杨加林承诺剩余款项38686.25元于2015年12月15日前付清,经申请人罗东飞同意,本案和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楚中民一终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大荣审判员  杨金荣审判员  杨映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云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