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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焦阳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阳,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川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焦阳,男,汉族,四川省广元市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远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阳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川县人民法院(2015)青川民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学明审判员  白培富审判员  冯 勇二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