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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刑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冯中云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中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676号罪犯冯中云,男,1975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霍邱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1日以(2012)霍刑初字第00251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冯中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因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案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07月27日,以(2012)六刑终字第0011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冯中云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冯中云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二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07月表扬一次、记功一次,2015年07月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冯中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中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12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5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判��员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