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诗山与汤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山,汤玉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636号原告李诗山,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玉英,女,194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邱晓能、张楚涵,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诗山与被告汤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以欲另查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 蕾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