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孙仁江与菅纪林、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仁江,菅纪林,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孙仁江,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菅纪林,男,1964年11月6日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李树奎,校长委托代理人孙宝昌,黑河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孙仁江与被执行人菅纪林、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菅纪林、逊克县顺鑫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