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丙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调确字第00155号申请人陈某。申请人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了陈某、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闫富庆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0日经王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王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前支付陈某进餐款258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富庆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积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