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执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孟庆兰申请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兰,哈慈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304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执行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乡街169号。法定代表人李东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庆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仲案字(2007)5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荣进街2号(地号3-12-1-642-1、土地面积7530.2平方米)的土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5年11月30日止,被执行人哈慈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孟庆兰工资人民币38012.5元、养老保险费14789.28元、处理费17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哈香劳仲案字(2007)5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