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刑执字第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饶忠伟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饶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刑执字第887号罪犯饶忠伟,男,生于1973年6月7日,汉族,四川省都江堰市人。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罪犯饶忠伟曾于1994年7月因盗窃罪被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8日以(2003)成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饶忠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后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99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5月25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55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以(2011)德刑执字第102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六个月;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德刑执字第13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核准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于2015年11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以罪犯饶忠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饶忠伟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听管服教,积极劳动,认真学习。上述事实,有小组鉴定、管教干部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饶忠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忠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3年1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涛审 判 员  王 婧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