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初字第22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罗三妮与悦宝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三妮,悦宝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225号原告罗三妮,女,195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相国,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盼盼,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悦宝林,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明伟,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代表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书豪,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三妮诉被告悦宝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三妮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罗三妮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三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三妮负担。审 判 长 罗国昌人民陪审员 张春菊人民陪审员 蔡玉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