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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黄福贵与汤伟敏、刘锦芬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福贵,汤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825号申请执行人:黄福贵,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汤伟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花法炭民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汤伟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担保人周智辉所有的号牌为粤P×××××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锁定权属于担保人周智辉所有的号牌为粤P×××××的车辆档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