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3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世阳与朱志雄、黄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世阳,朱志雄,黄乌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3704号原告陈世阳,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代理人郑梅琴,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超生,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雄,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乌有,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世阳诉被告朱志雄、黄乌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世阳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世阳以与被告朱志雄、黄乌有在庭外和解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世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19元,由原告陈世阳负担。审判员 游金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琳珊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