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陆某。被告:粟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