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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陆某与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陆某。被告:粟某,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与被告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某撤回对被告粟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审 判 员 胡飞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