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执字第1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峰、车向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峰、车向阳、许涛、孙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川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张峰、车向阳、许涛、孙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峰、车向阳、许涛、孙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1)川商初字第1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峰、车向阳、许涛、孙坤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淄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3)川执字第110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俊杰审判员 陈洪刚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翟慎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