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任文典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文典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1466号罪犯任文典,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了(2011)小店刑初字第7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文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任文典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改造,靠近政府。遵守监规纪律,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无违规违纪情况出现。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平均成绩95分。在生产劳动中,该犯踏实肯干,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作为机工,生产技术过硬,并能创新技术提高生产效率,多次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任文典的刑期从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该犯自2014年4月减刑后,于2014年5月31日获监狱专项嘉奖一次;2014年7月31日共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2月15日、7月13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7月13日获监狱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任文典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文典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