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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朱锡林与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锡林,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806号原告朱锡林。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秋生。原告与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确认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于2013年10月25日签订房屋编号为B1023《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白龙桥行政中心330国道以南,华龙南路以西宏腾生活广场第一层B1023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金预售许字(2013)第77号,建筑面积为共22.96平方米,总价款为311378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预售购房款311378元,2014年11月2日,被告开具了发票号码为00133139、00133140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二张。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朱锡林与被告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编号为B1023《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剑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