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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执字第7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外经支行与邱式申、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外经支行,邱式申,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意见打印15份领导批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执字第780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外经支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1-1。负责人罗维,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锦、肖宁。被执行人邱式申,男,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1-5。负责人曾启繁。被执行人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1-5。法定代表人曾昭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三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邱式申应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外经支行借款本金188606.46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罚息,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分公司、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邱式申的上述债务处分抵押物所得之价款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深圳市景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查封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邱式申名下的位于博罗汤泉赤竹坑管理区汤泉高尔夫度假公寓B座七层012号房产,但由于该房产的现状暂时不能及时评估拍卖。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邱式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权;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股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票。因此,除本案抵押物外被执行人邱式申也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案件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暂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邱式申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抵押物暂时不能评估拍卖,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海涛审 判 员  刘 锐人民陪审员  陈蓝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