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孝昌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陈某某,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孝昌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某某、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某、陈某某、陕西领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2300000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05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欧阳伟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