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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黄中华与高细秀、衡阳市燃料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华,高细秀,衡阳市燃料总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418号原告黄中华,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锴,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细秀,女,194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85号。法定代表人周晓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中华诉被告高细秀、衡阳市燃料总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中华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燃料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中华申请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燃料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华撤回对被告衡阳市燃料总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阳 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