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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李仁虎、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与黄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仁虎,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黄胜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民立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仁虎。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洋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7646099-8。法定代表人李仁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胜勇。委代理人伍光明,湖北飞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仁虎、荆门市银沙仓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胜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沙洋县人民法院(2015)鄂沙洋县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沙洋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向上诉人李仁虎送达了预交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上诉人李仁虎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办理交费手续,但上诉人李仁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交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万玲审 判 员  周沂代理审判员  吴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