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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4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海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6日晚,被告人刘某因宿怨决意教训郑某,遂到郑某所处的桃源县漳江镇原县五交化宾馆傍的一家电游室内,乘其不备,挥刀朝其右肩背部猛砍一刀,之后逃离现场。经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郑某因外伤致右肩背部砍伤,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郑某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2.8万元,郑某对刘某表示谅解。经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刘某平时表现良好,再犯罪风险率低,其所在社区同意接受管理,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罗某、何某的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辩认、提取笔录,常德市捍正司法鉴定所捍正司鉴所(2015)临鉴字第93号损伤程度鉴定书,领条、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某如实供述其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刘某还具有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量刑情节。刘某犯罪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对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