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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开全与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开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483号原告郑开全。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义学路32号。法定代表人赖蛟,区长。委托代理人饶东,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白晓民,重庆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蒲嘉,该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文偲昱,该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开全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郑开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郑开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开全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代理审判员 杜咏霞人民陪审员 李 维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汪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