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李金良、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赵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李金良,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赵永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8号。法定代表人王敬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力,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金良,男。委托代理人陈旭,黑龙江天地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90号。负责人高山,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力,男。原审被告赵永海,男。委托代理人焦颖,黑龙江长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金良、原审被告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第五分公司、原审被告赵永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存在两份劳务分包协议,一审法院对原审被告赵永海的身份认定不清,且遗漏了其中一份合同中相对方哈尔滨市兴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五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此案发回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7148元,退还上诉人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审 判 长 臧国燕审 判 员 刘振影代理审判员 赵丹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姜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