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王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王文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99-9号。法定代表人王智奎,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新发街1-2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文昌,董事长。被执行人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创业中心A座322室。法定代表人王文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昌,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大庆佳昌晶能信息材料有限公司、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王文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庆佳昌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哈民三商初字第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新审 判 员 邹向前代理审判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