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张永来、代伟、张永亮、刘克忠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张永来,代伟,张永亮,刘克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892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负责人:闫正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玉森被告:张永来被告:代伟被告:张永亮被告:刘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南海青支行与被告张永来、代伟、张永亮、刘克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张永来、代伟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张永来、代伟住址不明。本院于2015年11月22日通知原告限期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期限届满原告未交纳公告费或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张永来、代伟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637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衍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