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华茂于、史金秀与被告华德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茂于,史金秀,华德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华茂于(又名华茂雨),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史金秀,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华德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华茂于、史金秀之次子。被告华德亮,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华茂于、史金秀与被告华德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茂于、史金秀于2015年11月30日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茂于、史金秀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茂于、史金秀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茂于、史金秀负担。审判长 骆俊杰审判员 张 亮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