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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华茂于、史金秀与被告华德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茂于,史金秀,华德亮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华茂于(又名华茂雨),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史金秀,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委托代理人华德营,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华茂于、史金秀之次子。被告华德亮,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原告华茂于、史金秀与被告华德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华茂于、史金秀于2015年11月30日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华茂于、史金秀自愿撤回起诉系自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茂于、史金秀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茂于、史金秀负担。审判长  骆俊杰审判员  张 亮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祁栋岁 来自: